天津市出臺——
《天津市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結合近期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天津市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今年第一批共26項政策措施,涵蓋降低稅費負擔、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降低資金成本、降低能源資源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管理費用等八個方面。
一、降低稅費負擔
(一)嚴格執行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
(二)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由四檔稅率簡并至三檔,做好征管銜接,完善配套政策,實現平穩過渡。
(三)實施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對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征收關稅時,應一并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
(四)實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落實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
(六)免征公共汽電車和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車輛購置稅。對城市公交企業自
(七)落實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對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八)取消和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
(九)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自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自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自
(十二)取消燃氣增容費。自
二、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十三)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自
三、降低資金成本
(十四)設立海河產業基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市財政出資200億元人民幣設立天津市海河產業引導基金,通過市場化募集方式,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多支產業投資母基金,力爭撬動社會投資5000億元。綜合運用股權投資、并購投資、項目投資、風險投資等多種方式,圍繞發展壯大先進制造業、推動技術研發和科技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支持本市企業及外來企業在津投資項目,鼓勵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支持企業圍繞完善產業鏈條、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實施并購重組,做強做優。
(十五)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降低融資成本。利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定向費用補貼、對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實行貼息及獎補,引導各區人民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十六)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對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中的新建項目,在完成采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后,按照投資規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為:投資規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含)以上的項目獎勵800萬元。對符合條件、規范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在擇優評選后,按照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債務(政府負有直接償債責任的一類債務)規模的2%給予獎勵。
四、降低能源資源成本
(十七)降低用電成本。為支持企業轉型,減少停產、半停產企業電費支出,放寬基本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限制,基本電價按變壓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計費,由用戶選擇。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從現行按年變更調整為按季變更。公布我市輸配電價,支持企業通過參與市場交易進一步降低用電成本。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八)降低快遞企業經營成本。對新入駐、租用海關特殊監管區或經所在地政府認定的物流園區、快遞園區、工業園區、電商園區等的快遞企業營業、處理及倉儲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以不超過3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快遞企業月租補貼、單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連續補貼3年的政策執行。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九)清理規范涉企保證金。對行政機關設立,由企業繳納或承擔的各類保證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擔保金),凡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一律取消;國家明令取消、停征的,要嚴格落實到位,不得變換名目繼續收取;對已到期或符合返還條件的保證金,應倒排制定返還進度時間表限時返還,不得以各種理由拖欠;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盡量降低保證金繳納標準,縮短資金占用時間。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保留的各項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銀行保函繳納。
(二十)簡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要件。對核準項目,由原來的規劃、土地、能評、環評四項前置審批變為規劃、土地兩項,其中重大項目需要環評;對備案項目,不再設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實行告知性備案,企業在開工建設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輸入項目信息后即為備案。
七、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二十一)落實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十二)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十四)減繳專利收費。自
八、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管理費用
(二十五)落實企業進口貼息政策。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6年版)》中的產品(不含舊品),或自非關聯企業引進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6年版)》中的技術,且進口產品及技術總額在申報周期內不低于100萬美元的,享受進口貼息。
(二十六)降低供熱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2016至2017年采暖期,對供熱企業由燃氣鍋爐供熱所產生的虧損,在供熱企業自行消化一部分的基礎上,由市、區兩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對遠郊5區的供熱企業采取煤改燃方式增加供熱面積的,比照市內六區和環城四區的標準,由市、區兩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對供熱企業提前供熱增加的燃料成本給予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