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號)
為配合《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的實施,規范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的核定工作,確保核定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和透明,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核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的核定工作,確保核定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透明,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稅則歸類總規則,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構成整車特征進口汽車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條 整車特征國家專業核定中心(以下簡稱核定中心)接受海關總署委托,負責具體實施進口汽車零部件整車特征的核定。
第四條 核定中心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已生產組裝成整車的備案車型進行現場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二)對汽車生產企業自測不構成整車特征的結果進行簡單復審或現場復審,并出具復審意見;
(三)對其他需要核定的車型實施核定;
(四)對企業開展自測進行指導、幫助;
(五)建立和維護進口汽車零部件整車特征核定工作數據庫;
(六)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五條 整車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組織專項核定小組實施。每個專項核定小組應當由3或5名汽車行業技術專家組成,汽車行業技術專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核定專家庫中隨機選定。
海關可派遣2-3名關稅技術專家了解核定工作的進展情況,并對核定小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條 使用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汽車的企業,應當根據《進口管理辦法》所確定的整車特征的核定標準,并參照《車身本體結構名稱及示意圖》(附件1)、《汽車關鍵件或分總成稅則稅目表》(附件2)進行自測。
自測結果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車型公告后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自測結果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填寫《整車特征復審申請報告》(附件3),隨附《整車特征核定(復審)零部件明細表》(附件4)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復審。
核定中心依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令,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簡單復審或現場復審,并出具《整車特征復審報告》(附件5)。復審結果為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復審結果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補充備案。
因進口零部件的構成發生變化引起整車特征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將有關車型作為新的車型進行備案。
第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在備案的新車型生產組裝成整車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核定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整車特征核定申請表》(詳見附件6);
(二)備案車型自測報告;
(三)《車型零部件采購清單》;
(四)《整車特征核定資料清單》(附件7);
(五)其它所需資料。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汽車生產企業核定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下達核定通知,并將有關資料轉核定中心。核定中心收到通知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方案的制定,并將有關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有關海關選派海關關稅技術專家對專項核定小組的工作予以協助,同時將核定安排通知企業。
第九條 核定中心接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新車型核定通知后,應當于1個月內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車特征核定報告》(詳見附件8)和《整車特征核定(復審)零部件明細表》(附件4),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條 《進口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投入生產的車型的核定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進口管理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完成自測。
(二)自測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完成自測后7個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
自測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填寫《整車特征復審申請報告》(附件5),隨附《整車特征核定(復審)零部件明細表》(附件4),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復審。復審結果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復審結果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補充備案,并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
(三)核定中心接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令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車特征核定報告》(附件8)和《整車特征核定(復審)零部件明細表》(附件4),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復審意見和核定中心的核定結果應當及時在“整車特征汽車零部件管理網(http://autoadmin.chinaport.gov.cn)”和“中國汽車工業信息網(http://www.auto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開會議對整車特征核定結果進行評議和監督。汽車生產企業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會議進行評議。 參會人員主要由相關汽車生產企業代表、汽車行業技術專家和海關關稅技術專家組成。評議結果認為需進行復核的,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核定中心進行復核。
復核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應當與原核定小組成員不同,復核小組組長不能由原核定小組成員擔任。
核定中心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復核,復核結果經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后對外公布。
第三章 核定標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整車特征:
(一)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組裝汽車的;
(二)在《進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范圍內:
1. 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
2. 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3. 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本項整車特征核定標準自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