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國際招標競爭機制,保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有序進行,規范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對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經商務部審定并賦予國際招標資格、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法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和年度資格審核的初步審核工作。
第二章 資格申請及審定
第四條 企業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資金采購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業務應當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預乙級。甲級國際招標機構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不受委托金額限制;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4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預乙級國際招標機構只能從事一次性委托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
第五條 未取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只能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六條 申請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二) 具有相應資金;
(三)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含開標大廳)和開展國際招標業務所需的設施以及連通專業信息網絡的現代化辦公條件;
(四)具備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1、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專職招標人員不得少于從事招標業務人員總數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機電產品國內招標經驗,且近三年年均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在2億元以上;或從事三年以上外貿經營業務,且近三年年均機電產品進出口總額在6億美元以上。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將申請材料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相應的主管部門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商務部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相應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并于當年8月1日至5日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法人注冊時間、職工人員結構情況、招標營業場所、計算機及信息網絡等配置情況及國內招標業績或機電產品進出口業績綜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五)機電產品進出口貿易業績一覽表(附表一)或機電產品國內公開招標業績一覽表(附表二)、國內公開招標項目分項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復印件):
1、招標委托代理合同;
2、公開發布的招標公告;
3、開標記錄;
4、中標通知書。
(六) 企業機構設置表(附表四);
(七) 中級職稱以上專職招標人員名單(附表五)。
第八條 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相應的主管部門轉報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核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核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時將審定結果進行公告。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商務部賦予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同時頒發《國際招標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年度審核結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條件的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可以申請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條件的乙級、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可以申請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當次申請無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申請。
第三章 年度資格審核
第十一條 商務部每年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進行年度資格審核,獲得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未滿一年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不參加當次年度資格審核。
第十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將年度資格審核材料報送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初步審核。相應的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第十三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申請年度資格審核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上一年度的招標業績,以其在商務部授權的專業網站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的中標金額為準;
(二)年度資格審核申請書,內容包括:組織機構變化情況、規范招標措施、國際國內招標業績綜述等;
(三)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一覽表(附表六);
(五)資格證書副本。
第十四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年度資格審核予以通過,并由商務部換發資格證書:
(一) 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8000萬美元以上;
(二) 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
(三) 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績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
(四)未違反《招標投標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年度招標業績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經商務部審核批準,其國際招標資格等級可以升為乙級。
第十六條 預乙級、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經商務部審核批準,其國際招標資格等級可以升為甲級:
(一)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為1億美元以上并且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自獲得乙級國際招標資格兩年內業績累計達到1.8億美元以上并且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三)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自獲得乙級國際招標資格三年內業績累計達到2.5億美元以上并且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四)預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達到2億美元以上并且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
第十七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招標業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招標資格等級予以降級,但是國務院有特殊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放寬年度資格審核標準:
(一) 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未滿8000萬美元但超過5000萬美元的,降為乙級國際招標資格;
(二)甲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未滿5000萬美元但超過3000萬美元的,降為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
(三)乙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年度招標業績未滿5000萬美元但超過3000萬美元的,降為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
第十八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其年度招標業績未滿3000萬美元的,不得通過當次年度資格審核,自當次年度資格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繼續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并且一年內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申請;但是國務院有特殊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放寬年度資格審核標準。
第十九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上一年度內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資格審核時將其資格等級下降一級;對滿足升級條件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不予升級。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上一年度內受到兩次警告的,不得參加當次年度資格審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標業績在下一次年度資格審核時審核,從當次年度資格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年度資格審核通過前不得繼續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參加年度資格審核時,上一年度內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參加當次年度資格審核,自當次年度資格審核結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繼續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并且三年內商務部不再受理其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申請。
第二十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變更,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更換資格證書;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發生合并、分立等重大變化導致原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向商務部重新申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年度資格審核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其國際招標資格證書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在報送年度資格審核材料時提供虛假材料的,不得通過年度資格審核,并且下一年度內商務部不再受理其國際招標資格申請。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對年度資格審核情況予以公布。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