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488號
2005-05-20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現就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049號)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生產線、集成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購建的生產線、集成設備,如由進口設備、國產設備以及各種零配件、輔助材料等組成,應僅就其中屬于國內制造的、且購進時按單項資產判定已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部分,給予抵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進口料件簡單組裝后銷售的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購買的設備,如果屬于由進口的各項配件、零件簡單組裝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追加投資項目所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就其符合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追加投資項目購買的國產設備,在計算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時,應與同期原投資項目所購買的國產設備合并,統一以企業為單位,從企業當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四、合并、分立企業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業尚未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可在財稅字〔2000〕04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延續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內,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延續抵免。
(二)企業合并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為合并前各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為合并前各企業和合并后的企業在合并當年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和。
(三)企業發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分立協議約定的數額,分別在分立后的各企業延續抵免。分立協議沒有約定數額的,分立后的企業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資額。
(四)分立后的企業凡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前一年所得稅基數= (企業分立時分得的帳面資產/分立前企業總資產 ) * 分立前一年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分立后的企業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前一年所得稅基數= (企業分立時分得的帳面資產/分立前企業總資產) * 分立當年度企業(分立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 分立后本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