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商務部與歐盟委員會關于中國部分輸歐紡織品和服裝的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諒解備忘錄)、《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目錄》,自2005年7月20日起,對歐盟出口的T恤衫等10類紡織品將實施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根據中歐雙方為落實諒解備忘錄達成的行政安排的有關規定,上述10類產品中屬于歐盟外發加工產品(以下簡稱OPT產品)的以及附件1所列產品中屬于手工制品(范圍見附件2)的,在對歐盟出口時不受相關許可數量的限制。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向歐盟出口的OPT產品,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憑經營者出具的歐盟管理部門簽發的OPT產品證明,為其簽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中國海關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對有關產品辦理出口手續,歐盟海關憑OPT產品證明對有關產品辦理清關驗放手續。
二、對向歐盟出口的手工制品,經營者須向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申領輸歐盟手工制品證(見附件4),歐盟海關憑輸歐盟手工制品證對有關產品辦理清關驗放手續。手工制品中凡屬《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目錄》所列產品的,經營者在出口前須憑手工制品證向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申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中國海關憑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對有關產品辦理出口手續;對不屬于《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目錄》所列產品的手工制品,經營者無需申領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
三、經營者在向歐盟出口手工制品或OPT產品時仍需申領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四、憑OPT產品證明和手工制品證書辦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時,應按照《商務部關于印發<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商配發〔2005〕376號)執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備注欄應填寫OPT產品證明號或手工制品許可證號和類別號(如輸歐5H類填寫為輸歐5類)。中國海關將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書面證書內容與臨時許可證電子數據同時作為海關監管依據,有關具體要求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聯網核查的通知》(商配發〔2005〕37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