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5]5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方便境內機構使用外匯,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再次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現匯的比例。現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下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30%調整為50%。
二、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調整為80%。
三、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由以前的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調整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四、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及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可按外匯收入的100%核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87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執行。
五、對于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準,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7號)執行。
六、各分局應當認真組織做好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調整工作,加強對外匯賬戶的統計分析、監測管理。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