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貿發[2005]502號
【發布日期】2005-09-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廳(局),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電子商務中心,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各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紡織品出口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商務部將對2006年的部分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實施招標。為配合招標管理工作需要,商務部依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原外經貿部2001年第11號部令)制訂了《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商 務 部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招標管理機構
第二條 商務部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主任由商務部主管部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外國投資管理司、機電產品進出口司、規劃財務司的相關人員擔任。
第三條 招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以下簡稱出口數量)招標方案,包括:
1、確定招標類別、招標數量和招標時間;
2、制定投標資格標準并核定投標企業資格;
3、確定中標保證金的繳付比例;
4、其它需要在招標方案中明確的事項。
(二)發布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三)主持開標及評標工作,并審定中標結果;
(四)受理招標辦公室上報的企業上交數量以及數量轉受讓備案;
(五)審查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的收取及出口數量使用情況;
(六)其他須由招標委員會確定的事項。
商務部對外貿易司負責招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及成員由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相關行業協調部門的代表及有關方面的專家擔任。
招標辦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事規則。
第五條 招標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 擬訂招標方案,對方案中有關投標資格標準等重大事項,由招標辦公室組織行業代表討論、表決,確定初步方案后,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二) 按照投標資格標準確定投標企業名單,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三) 擬訂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決定等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四)確定招標管理相關的各類電子證書的統一格式,包括《紡織品出口許可數量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招標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申領證明書》、《招標紡織品出口數量轉受讓證明書》等,并進行有關證書的電子傳輸和核查;
(五) 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等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六) 接受企業上交的出口數量,收回無法使用的出口數量,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受理、批準企業出口數量轉受讓申請,并報招標委員會備案;
(七) 檢查、監督企業的出口數量、許可證使用情況,跟蹤核查招標商品出口及市場變化情況,并按季度報招標委員會;
(八) 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它事項。
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負責招標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投標資格
第六條 投標資格
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出口經營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規定時段內在所投標類別上有對全球市場出口業績的企業,均可參加投標。
前款規定的時段和出口金額標準由招標委員會在招標公告中公布。
第七條 投標資格審查
(一)初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廳(局)(以下統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地方企業的投標資格進行初審。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投標資格由北京市商務局負責初審,地方中央企業由所在地地方商務部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招標辦公室。
(二)復審
招標辦公室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報招標委員會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