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5年 第43號
為加強對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管理,規范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海關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以下簡稱進口單位)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手續的,應當按照該項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規定,以及國家對項目管理和對進口貨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預先在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辦妥有關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等手續。
二、按照規定需要向海關登記備案的,進口單位應當在首批貨物進口前,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進口單位應當在每次進口貨物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或證明,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經審核符合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條件的,主管海關應當予以受理。
三、進口單位向海關提出減免稅備案申請或者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申請時,不能按規定向海關提供有效文件或證明,以及出現以下情況的,海關不予受理,并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提供的文件或證明不能表明進口單位符合享受減免稅政策條件的;
(二)有關主管部門超越權限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或者其他證明的;
(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中,項目單位為項目施工企業等非該項目的直接投資經營單位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及出具的相應《項目確認書》屬于明顯分拆項目的;
(五)不能按照規定提供進口貨物清單或者技術資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海關受理的登記備案或者減免稅申請,以海關接受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經審核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者減免稅政策規定的,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或者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為明確政策規定、審批權限、技術指標等原因需要請示海關總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海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登記備案手續或者簽發《征免稅證明》的,經主管關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可以酌情延長時間,并應向進口單位說明原因。
五、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憑《征免稅證明》及有關報關單證在進口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口報關手續。
六、進口單位已經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在主管海關按規定受理期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貨物到達進口口岸的,進口單位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
進口單位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審核后出具《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格式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審核符合擔保條件的,憑《擔保證明》按規定辦理貨物的擔保和驗放手續。
七、主管海關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延長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的時間的,減免稅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并應當及時通知進口單位向海關申請辦理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手續。
進口單位應當在《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之日15天前向主管海關提出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申請,主管海關確認后出具延長擔保期限的《海關同意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證明》(格式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延期證明》),進口地海關憑《延期證明》按規定辦理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八、進口單位未按上述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或者未申請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貨物申報進口時,海關予以照章征稅。
貨物征稅放行后,進口單位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再受理。進口單位未如實說明情況,致使主管海關補辦《征免稅證明》的,進口地海關不予據此辦理退稅手續,并應當將有關證明收繳,退回原簽發海關核銷。
進口單位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稅款擔保延期手續的,在《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時,海關應當按規定將稅款保證金轉為稅款入庫或要求擔保人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九、進口單位發生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在海關查處期間,進口單位不得向海關申請辦理涉案減免稅貨物的轉讓、抵押等手續。海關發現進口單位申請對涉案減免稅貨物辦理有關手續的,不得受理。
進口單位未如實向海關說明情況,致使海關對涉案減免稅貨物辦理相關手續的,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予以撤銷。
十、國務院已經批準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期間,符合條件的進口單位申報進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進口前通過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單位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海關總署核準后,通知有關海關辦理。
十一、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分年度實施,并且需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核定進口計劃或者進口數量的,在當年計劃數量未下達前,進口地海關可以直接憑進口單位的申請,按規定辦理稅款擔保手續。待計劃數量下達,進口單位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后,海關按規定辦理貨物減免稅進口和解除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
十二、主管海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稅備案申請或不屬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范圍的商品,一律不得審批減免稅。
十三、本公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
2.海關同意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