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5〕7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
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境內企業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資,完善外債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機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簽約的進口合同,其未付匯金額在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且約定或實際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進口企業應在進口報關后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延期付款外債登記,領取《外債簽約情況表》。對符合以上條件的延期付款,銀行應憑《外債簽約情況表》和相關進口項下付匯單據辦理進口項下支付,其對外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外債簽約情況表》登記的本金和利息。
外匯局在為企業申請辦理延期付款外債登記時,應審核其延期付款余額是否超過外匯局核定的延期付款額度。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延期付款額度由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企業上年度進口付匯總額的10%進行核定;大型成套設備、長期供貨合同等存在特殊需要的進口貿易信貸,以及新設企業的延期付款額度,由所在地外匯局根據企業實際需要按年度另行核定延期付款額度,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按照上述規定已辦理外債登記的延期付款,不再要求按《關于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的內容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
銀行應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延期付款項下付息明細表》(見附表1)。
二、規范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
(一)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實施前已經借用外債并在外匯局辦理了外債登記的上述企業,可以按照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到外匯局辦理還本付息核準手續。
(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相等或未明確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重新核定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則借用外債。
(三)外商投資性控股公司的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管理: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4倍;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6倍。
(四)根據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風險資產總額=總資產-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委托租賃資產)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全部計為風險資產。
外匯局在受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外債登記、外債結匯申請時,應嚴格審核此類公司提供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相關數據,并計算風險資產占凈資產的倍數。對超出上述規定的,不予辦理外債登記,也不予辦理結匯。
上述企業在辦理境外擔保項下境內借款時,如發生境外擔保履約,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債控制規模。
三、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應納入外債管理。
四、規范境內貸款項下的境外擔保管理
(一)境內貸款項下接受境外擔保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時,如接受了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包括本通知發布時尚未到期或需要展期的擔保,以下簡稱境外擔保),境內金融機構應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填報《境外擔保項下貸款和履約情況登記表》(見附表2)。被擔保人今后不再逐筆辦理或有債務登記。
(二)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由按簽約額改為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接受境外擔保發生擔保履約的,債務人須在履約日后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其外債規模按以下原則進行管理: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按債務人實際對外負債余額計算)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以下簡稱“投注差”)。
(三)本通知施行前簽訂的境外擔保項下貸款,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2005年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4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5]26號)規定的當事人和擔保標的范圍的,債務人可以在擔保履約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這部分履約額不計入該債務人的“投注差”。
(四)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
五、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42號)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和外債資金結匯。對一次性結匯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銀行可憑企業的結匯申請和書面支付命令(外債資金結匯須審核外匯局出具的結匯核準件),將結匯的人民幣資金轉經該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暫時過渡,并在兩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最終收款人。
六、各級外匯局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及時分析轄內外債的變化,并注意加強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境內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延期付款外債登記的,對外還本付息時,須先到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外匯局為其辦理外債補登記手續后進行處罰。銀行和企業違反外債管理規定行為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中心支局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
附表:1、延期付款項下還本付息明細表
2、境外擔保項下貸款和履約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