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商品是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務部于2005年11月7日頒布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由總則、備案登記、經營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構成。《辦法》主要建立了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溯源兩個制度。酒類經營備案登記制度要求經營者向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目的是通過備案登記制度告知經營者,使其認識到所經營的酒類是特殊商品,并在備案登記時做出合法經營的承諾,同時使商務主管部門及公眾明確酒類流通經營的主體并予以監督和規范。酒類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經營者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的流通信息,通過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銜接,使主管部門、經營者和消費者了解酒類商品的流通過程,防止假冒偽劣酒類商品流入市場。此外,《辦法》還針對向未成年人售酒及散裝酒流通等問題做出了規定,要求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明確標識;要求散裝酒經營須定點貼標銷售。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全國統一的酒類市場流通管理規定,其出臺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酒類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的飲酒安全,使我國酒類管理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