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外債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境內機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簽約的進口合同,其未付匯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且約定或實際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進口企業應在進口報關后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進口合同和進口報關單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款外債登記,領取《外債簽約情況表》。
二、符合以上條件的延期付款到期付款時,銀行應憑外匯局出具的《外債簽約情況表》和相關進口項下付匯單據辦理進口項下支付,其對外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外債簽約情況表》登記的本金和利息。
三、延期付款實行額度管理,外匯局按照企業上一年度進口付匯總額(企業國際收支申報數據)的10%核定該企業延期付款額度。企業延期付款余額不得超出核定的額度。
四、已辦理外債登記的延期付款,不再要求按《關于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的內容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
五、境內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延期付款外債登記的 ,對外還本付息時,須先到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外匯局為其辦理外債補登記手續后進行處罰。
20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