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59號
【發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2006-01-01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及部分授權企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設立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合同、章程)的備案、發證權限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為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相銜接,現就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今后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變更,應將企業批復文件(包括合同、章程等申報材料)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今后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新設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對于本公告下發之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變更、發證等,一律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確定的由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報商務部批準;法律、法規對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有專項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上述備案、發證,變更、換證時,對于新設、增資、減資項目,應按外商投資統計的有關規定進行外商投資統計,對于其他類型的備案、變更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得計入本地的外商投資統計。
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方便外商投資企業。對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內容非實質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投資者名稱變更、企業法定地址變更等事項,企業可持有關文件向原審批部門直接備案,并變更批準證書。
以上公告事項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