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文號】公告2006年第37號
【發布日期】2006-05-09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原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環發〔2003〕278號)的有關規定,為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實現逐年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總量,鼓勵使用替代產品,現就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CFCs(氟氯烴類物質)和作為清洗劑用的TCA(111-三氯乙烷)的進口配額總量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逐年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消費總量的原則,同時考慮到國內生產和消費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實際情況,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作為藥用氣霧劑(MDI)分散劑的CFC-11)(三氯氟甲烷)和作為清洗劑用的TCA進口配額總量分別確定為380噸和2200噸(詳見附件)。
二、2006年作為藥用氣霧劑(MDI)分散劑的CFC-11(三氯氟甲烷)和作為清洗劑用的TCA的配額暫按總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將視國內外市場的實際需求于2006年9月份進行調劑分配。
三、加強對CFCs配額許可證管理,對CFC-11、CFC-12(二氟二氯甲烷)、哈龍1301進行凈出口總量控制。企業完成每一筆出口合同,須及時將出口報關單或其復印件報送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規定》(環發〔2000〕85號)的有關規定,申領CFCs和作為清洗劑用的TCA進口配額的企業,需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企業憑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的《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單》向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特此公告
附件:2006年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配額總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