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
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8〕23號
【發布日期】2008-2-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的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二、關于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三、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