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舊機電設備進口手續的通知》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商產發[2009]166號
【發布日期】2009-04-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要求,服務于鋼鐵、汽車、電子信息等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經研究,對企業(含各類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等)自用進口的用于生產、研發或展覽等技術水平較高、數量合理、仍有較長使用年限的舊機電設備,實行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簡化舊機電設備進口證件申領手續
(一)涉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且不需裝船前預檢驗的舊機電設備,企業可憑進口合同等資料直接向機電產品進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若需進行裝船前預檢驗,仍按現有規定辦理。辦理時限均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二)涉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舊機電設備,仍按現有規定辦理。若設備的制造年限不超過5年,企業提交完備的申請材料后,各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部門應從速辦理,辦理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對舊機電設備進口企業提供通關便利
海關按照舊機電設備進口企業所屬類別對其進行分類管理,并按照《企業分類管理措施目錄》,對其中的AA、A類企業提供相應的通關便利。
三、對進口舊機電設備給予檢驗檢疫便利
(一)根據申請資料能夠判定設備狀態良好且安全、衛生和環保風險較小的舊機電設備,可免于裝運前檢驗,僅實施到貨檢驗。
(二)根據申請資料判定在安全、衛生或環保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舊機電設備,以及造紙、化工、冶金等大型成套設備,均按現有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
確需進行裝船前檢驗的,境外檢驗機構應克服困難,在最短工作時限內完成檢驗。到貨檢驗仍按照現有規定執行,確保進口舊機電設備無環境污染、安全隱患等問題。
各進口管理部門不得受理《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中列明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證件、檢驗和報關申請。本通知所指舊機電設備不包括生活、辦公用或用于消費的電子電器產品,或銷售用各類機電產品。
特此通知。
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
二OO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