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二)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六》,現就《外商投資圖示、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8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四、本規定子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