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10]57號
【發布日期】2010-06-22
【實施日期】2010-7-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附件: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請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
http://www.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