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產品
出口情況檢查有關工作的補充通知
【發布單位】商務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發布文號】商辦資函[2011]979號
【發布日期】
經國務院批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07年第57號公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不再將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列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發布2007年第42號公告,對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稅收政策,作出明確規定。
為執行有關進口稅收政策,解決各地在執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情況檢查暫行辦法》(商資發[2006]1號,以下簡稱檢查辦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對檢查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就進一步做好出口檢查及退稅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當地海關和國稅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對
二、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通知企業于
三、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核查表并進行初步審查后,按順序將核查表以及核查產品涉及的進出口報關單證等相關材料轉當地海關、國稅局、財政專員辦,由相關部門對企業產品出口有關情況進行審核。相關部門確認企業申報各項情況屬實的,在核查表上加蓋部門公章,商務主管部門于
四、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企業,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9]84號),按已通過核查年限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辦理有關進口設備所征稅款的返還手續。核查一年且符合規定的,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20%;核查兩年且符合規定的,可申請返還已繳納稅款的40%;依此類推。企業申辦返還稅收時,應附加蓋印章的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紙質原件一份)。
五、納稅地海關應將加蓋印章的企業各年度產品出口情況核查表報送財政部預算司(紙質原件一份)。
上述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企業,此前已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進口設備所征稅款返還手續,且海關按規定已向財政部報送稅款先征后返申請材料的,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國稅、財政專員辦對企業重新填報的核查表進行復核。經復核屬實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將核查表報送財政部預算司(紙質原件一份),由財政部憑此次復核屬實的結果證明,按申請返還的比例批復同意返稅并通知有關海關。
六、核查發現企業申報情況不實的,企業有關進口設備所征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七、上述通知事項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
商務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