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 2012年第5號
【發布日期】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商務領域經營、管理、服務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訂商務領域標準,組織實施商務領域標準,對商務領域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三條 在商務領域內需要統一規范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第四條 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商務領域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商務領域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作規定或規定不全的技術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法向本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商務領域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五條 商務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依據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確定,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務領域標準化指導文件:
(一)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者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
(二)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或者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
第七條 商務部有計劃地發展商務領域標準化事業。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以及商務領域企事業單位應當將商務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發展規劃,普及標準化知識,增強標準化意識。
第八條 鼓勵商務領域行業組織及有關機構參與相關國際標準化活動,參加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
鼓勵商務領域企事業單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 標準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條 商務部負責管理全國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編制全國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規劃和體系綱要,組織擬定商務領域國家標準和制定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和推廣應用商務領域標準,組織管理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立商務領域產品、服務質量檢驗和認證機構,統一管理商務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指導地方商務主管 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務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商務領域標準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商務領域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協助督促、檢查單位或個人承擔的商務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工作;
(四)組織擬訂商務領域地方標準;
(五) 宣傳貫徹商務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指導商務領域標準推廣應用工作;
(七)承辦商務部委托的其他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 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用戶、生產經營單位、行業協會、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有關部門專家組成,是專門從事該專業標準化的技術組織,負責在批準的專業范圍內開展標準化技術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專業標準體系目錄;
(二)提出制定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年度計劃的建議;
(三)協助組織本專業標準的制定和復審工作,協調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四)承擔相應的國際標準化技術工作;
(五)參與審查本專業標準草案,對標準草案提出審查意見并對標準涉及的技術問題負責;
(六)開展本專業標準宣傳、推廣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工作;
(七)承辦其他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
第十二條 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由商務部根據需要確定,參照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工作。
第十三條 商務部根據國家財政管理規定,組織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經費的預算申報,并按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章 標準的計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商務部提出標準項目申請,并填寫《商務領域標準項目建議書》和《商務領域標準項目計劃匯總表》。申請國家標準項目的,應同時提交標準草案。
必要時,商務部可以依法直接下達編制標準項目計劃任務。任務承擔人依據前款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商務部經匯總、審查、協調,形成商務領域標準項目年度計劃。
申請國家標準項目的,由商務部提交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據相關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實施。
申請行業標準項目的,商務部批準后向項目申請人下達《商務領域標準項目任務計劃書》(下稱《任務計劃書》)。《任務計劃書》應載明標準項目名稱、歸口單位、承擔單位、期限等內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已經確定的標準計劃項目申請進行調整:
(一)商務發展急需的標準項目可以申請增補;
(二)特殊情況,對標準計劃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標準內容、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請調整;
(三)不宜制定標準的計劃項目可以申請撤銷。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需調整的,由項目申請人填寫《商務領域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報商務部,經審查同意后,由商務部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調整的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填寫《商務領域行業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報商務部批準。
調整的標準計劃項目未獲批準時,應當按照原定計劃執行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八條 制定商務領域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有利于方便群眾生活;
(三)有利于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四)有利于促進商務領域產業發展;
(五)有利于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六)嚴格限定強制性行業標準的范圍。
第十九條 收到《任務計劃書》的項目申請人或行業標準任務承擔人(以下統稱標準起草方)應當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1-2009)的規定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二十條 標準起草方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按計劃完成任務,并定期向商務部報告標準起草進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方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務的,應提前3個月向商務部提出延期申請。同一項目可申請延期1次,經批準同意的,最長可延期1年。
超過期限項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申請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第二十二條 標準起草方應當就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生產、管理、科研、檢驗(認證)、質量監督、經銷、使用等單位的意見。強制性標準的反饋意見一般不少于40份,推薦性標準的反饋意見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單位專家的意見不應多于2份。
標準征求意見稿應當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 標準起草方應當根據征集的意見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負責審查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具體組織工作可委托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協會(商會或學會)或其他組織承擔。
第二十五條 參加審查的人數不得少于9人,應包括相關專業領域的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認證)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參加審查人員的1/4。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準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方式。對于技術、經濟、群眾生活影響大,涉及面廣的標準應當采用會議審查方式。
采用會議審查方式,組織者應當在會議前1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及有關材料提交給參加標準審查會議的人員。采用函審方式,組織者應當在函審表決日前2個月將函審通知、標準送審稿及有關文件提交給參加函審的人員。
會議審查和函審的表決按照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管理相關規定進行。
會議審查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專家意見并由專家簽字認可。
第二十七條 行業標準送審稿經審查通過后,由標準起草方修改完善并形成標準報批稿報送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行業標準的修訂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標準的審批、發布與復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行業標準由商務部審批、編號、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SB或WM,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SB/T或WM/T。
第三十一條 商務部委托出版單位負責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其他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印刷發行。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準發布實施后商務部應當適時復審。
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受商務部委托,組織對標齡三年以上的行業標準進行復審,分別提出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予以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報商務部審核。
第三十三條 經復審,發現相關技術內容存在問題,影響標準繼續使用,或需對原標準少量技術內容進行增減的,由商務領域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該標準的修改建議,并填寫行業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四條 行業標準修改單由商務部批準,統一編號后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五條 行業標準再版時應將標準和相應的標準修改單共同編輯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業標準復審的,應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修改單一并復審。行業標準修訂的,應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修改單一并修訂。
第六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推薦性標準,在該法律、行政法規效力范圍內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申請產品質量認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
已有商務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
鼓勵行業組織、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行業標準。
第三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專業技術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商務領域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商務領域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標準歸口單位咨詢,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商務部報告。
第四十一條 標準起草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或未按規定完成項目制定工作的,商務部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內不得承擔商務領域標準化任務。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違反商務領域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表格的樣式、提交文件的要求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 月1 日起施行。《國內貿易部標準化管理實施辦法》(內貿科字〔1997〕第135號)和《外經貿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外經貿技發〔1999〕第1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