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控股中資銀行:表決權股份須超25%
銀監會發布《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控股中資銀行條件: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銀行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權任免該銀行董事會或同類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該銀行董事會或同類機構占多數表決權;經銀監會認定的可對該銀行直接或間接地施加控制性影響的其他情形,可認定為銀行的控股股東。
銀監會日前公開就《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境外金融機構控股中資銀行條件,除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外,還須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意見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08年5月30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銀行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權任免該銀行董事會或同類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該銀行董事會或同類機構占多數表決權;經銀監會認定的可對該銀行直接或間接地施加控制性影響的其他情形,可認定為銀行的控股股東。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欲取得境內中資銀行的控制權,應滿足其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要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要具有先進的金融行業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最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權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真實合法;住所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該項投資符合住所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住所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等。
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明確表示,外資金融機構可以擁有從1%到100%的所有權,外資控股國內銀行沒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礙。
但銀監會于2003年發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曾明確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于非上市銀行來說,25%將成為決定其中資、外資性質的分界線。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境內金融機構和境內非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的條件,并強調,被控股銀行不得對銀行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機構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還應當符合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銀行控股股東管理辦法,主要可以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程序,切實推動用好延伸檢查權,加強對資金流向的跟蹤、監控和深查,提高發現、查處問題的能力。規范控股股東行為,防止關聯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