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文件要求,為做好我市外資研發中心免稅資格審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免稅政策
對經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天津海關核定的我市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稅收政策執行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享受稅收政策的資格條件
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四)上述(一)(二)(三)條中,有關定義如下:
1.“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2.“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4.“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適用本辦法的上述進口設備范圍為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所列商品。
四、申請需報送材料
(一)外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表;
(二)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提交其依托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提交研發總投入的證明材料;
(四)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和清單;
(五)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聯系方式);
(六)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注明復印件外,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審核程序
(一)外資研發中心將申請材料報市商務局。
(二)市商務局受理并審核同意后,分別發函征求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天津海關意見。如有必要,由市商務局牽頭召開聯席會議審核。
(三)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市商務局將名單函告天津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同時抄報商務部。對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
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商務局根據聯席會議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審核意見在市商務局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為做好政策銜接,第一次集中受理時間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五)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名稱、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應在政策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并函告天津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抄報商務部。
(六)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或者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六、免退稅辦理
(一)第一批進口單位名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準予退還;以后批次的名單,自名單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二)前款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2),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附件:1.外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表
2.“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市商務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天津海關
2021年8月13日
(聯系人:市商務局外管處 蔡婷婷;聯系電話:58665787)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