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被允許保留實施十余項行政許可的權力。
商務部單獨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有:赴臺灣地區舉辦招商、辦展、參展活動審批;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項目審批;鎢、銻生產企業出口供貨資格審批;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全國繅絲絹紡企業生產經營資格核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核準;外國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外國、港澳臺地區企業承包經營中外合營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合營企業審批;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核準;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由商務部、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有: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石油成品曲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有一項由商務部和建設部共同實施的行政許可是: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此外,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須經商務部會簽。
據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