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 商機電函[2004]14號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
關于加工貿易進口涉證商品轉內銷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深圳市經貿局,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市外經貿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方便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加強和規范各有關部門對加工貿易的管理,更好地適應新時期加工貿易快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關于加工貿易內銷問題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工貿易進口涉證商品轉內銷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工貿易企業進口涉證商品因故不能復出口需轉內銷的,由省級商務(外經貿)加工貿易主管部門(下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企業提交的內銷申請和相關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件核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下稱《內銷批準證》),并須在《內銷批準證》備注欄注明相應進口許可證件名稱及其號碼。主管海關憑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出具的《內銷批準證》及其備注欄中注明號碼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等辦理加工貿易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
如期也無法提交相關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可向企業出具《內銷批準證》,主管海關按照“35號文”的規定補征稅款及稅款利息,并處進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后,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手續。
未經批準,擅自內銷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成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部分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內銷按照第二條執行。
二、部分重點敏感商品加工貿易內銷規定
(一)汽車、摩托車整車及構成整車特征的主要部件加工貿易內銷規定,將根據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另行發文通知。
(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
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加工貿易內銷,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須按照《國家廣電總局 公安部 信息產業部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254號)等有關規定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商相關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商務部批復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補征稅款后,為企業辦理手冊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和海關不得批準內銷。
(三)只讀光盤和光盤生產設備
對只讀光盤和光盤生產設備加工貿易內銷,企業須按申請內銷時產品的實際狀態先取得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同意進口的批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進口批件,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補征稅款后,為企業辦理手冊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和海關不得批準內銷。
(四)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
企業開展電子游戲設備及其零、附件加工貿易業務,須按照《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的緊急通知》(署法[2000]346號)的規定,全部加工復出口;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關依法予以收繳,或監督有關企業予以銷毀,并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五)農產品關稅配額商品
農產品關稅配額商品加工貿易內銷,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管理暫行辦法》([1999]外經貿管發第315號,下稱“315號文”)的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核批準;對于糧食、棉花內銷的,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商務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批準。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商務部批復出具《內銷批準證》,并須在備注欄注明相應配額證件號碼。
加工貿易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申請辦理內銷手續,海關憑商務部批復、相應的配額證件和《內銷批準證》,對企業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后,并按規定辦理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的配額證件,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可憑商務部批復向企業出具《內銷批準證》,主管海關憑商務部批復和《內銷批準證》,按照關稅配額稅率和“35號文”的規定補征稅款和稅款利息外,并處進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罰款后,為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手續。、
(六)天然橡膠
天然橡膠加工貿易內銷,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按照“315號文”和《天然橡膠自動進口許可操作規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天然橡膠授權發證機構憑商務部批復出具《自動進口許可證》,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憑商務部批復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主管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辦理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則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七)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等
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轉內銷,企業須按照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應進口許可證件,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和主管海關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主管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辦理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不得內銷。
(八)氧化鋁(非鋁行業除外)、凍雞
按照原外經貿部《關于加強氧化鋁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外經貿貿發[2001]567號)和《關于加強凍雞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2000]外經貿管發第646號)的規定,由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后辦理。主管海關憑《內銷批準證》和相應進口許可證件辦理內銷補稅和核銷手續。如企業無法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不得內銷。
三、鋼鐵保障措施產品
按照《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鋼鐵最終保障措施終止后加工貿易進口相關鋼鐵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商機電字[2004]4號)的規定執行。
四、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內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
五、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料藥、藥材及其制成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令第4號》的規定,禁止內銷。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所發《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工貿易進口涉證商品轉內銷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商機電加字[2003]65號)同時廢止。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映。
特此通知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
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