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實施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督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現將海關加工貿易監管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內辦理保稅料件或者成品內銷、結轉、放棄、退運等海關手續。
二、經營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
(二)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者協議;
(三)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
(五)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經營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應當如實填寫《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及《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外發清單》,經海關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外發加工。外發加工完畢,加工貿易貨物應當運回經營企業,并如實填寫《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運回清單》。
三、經營企業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申請本企業內部進行料件串換的,需提交書面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稅料件和保稅料件之間以及保稅料件和進口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的條件。
(二)保稅料件和國產料件(不含深加工結轉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關稅稅率為零,且商品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條件。
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因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發生串換,串換下來同等數量的保稅料件,由企業自行處置。
四、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手續,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一)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
(二)經營企業申請內銷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材料;
(三)提交與歸類和審價有關的材料。
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手續,應當如實填寫《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聯系單》(見附件2),經海關審核批準后,憑以辦理通關手續。
五、經營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書面材料;
(二)經營企業擬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清單;
(三)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經營企業申請放棄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如實填寫《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見附件3),經海關審核批準后,憑以辦理通關手續。
經海關核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理》第十一條(一)有使用價值的放棄貨物,經營企業應當將擬放棄貨物運至海關指定倉庫。
六、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剩余料件結轉,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申請剩余料件結轉的書面材料;
(二)經營企業擬結轉的剩余料件清單;
(三)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剩余料件結轉,應當如實填寫《加工貿易剩余料件結轉聯系單》(見附件4),經海關審核批準后,憑以在轉出手冊的主管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在轉入手冊的主管海關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七、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提交下列單證:
(一)經營企業關于加工貿易手冊遺失的書面報告;
(二)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單(無進出口貨物的免于提交);
(三)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八、海關派員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核查時,被核查企業應當提交有關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并進行確認。
被核查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對《海關加工貿易核查記錄表》附表(見附件5)內容予以簽字并加蓋企業印章確認。
九、經營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限內進行報核,對經營企業到期手冊未報核的,經海關審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文檔附件:
附件1: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
附件2: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聯系單
附件3:加工貿易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交接單
附件4:加工貿易剩余料件結轉聯系單
附件5:加工貿易核查工作記錄(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