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
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2008〕55號
【發布日期】2008-05-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就個人向"5.12"地震災區(以下簡稱災區)捐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三、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并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鼓勵納稅人捐贈的精神,在加強對捐贈扣除管理的同時,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捐贈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優質納稅服務,方便扣繳單位和納稅人具體操作。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