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財稅〔2008〕111號
【發布日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 3%;將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涂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在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 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 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
1.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2.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查看附件請登陸(http://www.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