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出臺多項資本項下便利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允許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匯發〔2019〕28號)
二、放寬資本項目外匯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取消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外商投資項下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對價款時,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資產變現賬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手續。外國投資者在從境外匯入或從境內劃入的保證金,在交易達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內合法出資、境內外支付對價等。取消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的限制,允許交易達成或違約扣款時將保證金直接結匯支付。(《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匯發〔2019〕28號)
三、改革企業外債登記管理。非銀行債務人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直接辦理符合條件的外債注銷登記,取消外債注銷時間限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匯發〔2019〕28號)
四、取消資本項目外匯賬戶開戶數量限制。取消“每筆外債最多可以開立3個外債專用賬戶”“每個開戶主體原則上只能開立1個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每筆股權轉讓交易的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1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等限制,相關市場主體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開立多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但相關賬戶開戶數量應符合審慎監管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匯發〔2019〕28號)
五、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且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號)
六、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注銷下放銀行。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可到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注銷登記。非金融機構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優化外匯管理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 匯發〔2020〕8號)
七、變更借債模式。天津轄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以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將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部分外債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天津市全轄的批復》 匯復[2020]116號)
八、外債跨幣種提款。企業借用外債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可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將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部分外債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天津市全轄的批復》 匯復[2020]116號)
九、金融機構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調整。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25下調至1,將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境外同業外幣存放、外幣拆借、聯行及附屬機構外幣往來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的通知》 銀發〔2020〕301號)
十、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系數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由0.3上調至0.5。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系數。(《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的通知》銀發[2021]2號)
十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杠桿率調整。資本小于1000億人民幣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含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從0.8上調至2,并給予其中每家銀行100億元人民幣的初始融資額度,即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00。(《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的通知》 銀發〔2021〕138號)
十二、在線辦理部分資本項下業務。相關市場主體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線上申請外債登記、外債變更、境內機構境外上市登記、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登記等業務,無需到外匯局現場申請,便利企業業務開展。(《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的通知》 匯發〔2021〕5號)
十三、銀行在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內開展境外貸款業務。境內銀行應按照宏觀審慎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境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采用人民幣貸款。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境外貸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