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關于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新規則,放寬了外資參股券商的要求,合資券商中外資持股比例保持33%不變。
與2002年6月頒布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相比,新規則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數要求,從原來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
新規則放寬了外資參股券商境外股東的條件,從原來的境外股東限于證券經營機構,放寬到金融機構和一般機構投資者,并將境外股東持續經營年限從原來的10年以上降低為5年以上。
另外,新規則還取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并明確了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合法途徑、股東資格和持股比例。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與原規則相比,修訂后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準入條件更為寬松、參股渠道更為多樣、監管機制更為適當。
根據規定,境內、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至少有一名境外股東是具有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的股權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境內股東應當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按照新規則,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券商股份。在此情況下,境外投資者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達5%以上(含5%)的,應履行報告、暫停交易等義務。中國證監會將對境外投資者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資格進行審查,若股東資格未獲中國證監會批準,境外投資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其持有的上市內資券商股份降低至5%以下。
境外投資者還可通過與上市內資券商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參股,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持有上市內資券商股份。上市內資券商在外資參股后,其經批準的業務范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新規則還規定,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券商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