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對有關進口設備稅收的優惠政策進行調整
為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規范稅制,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2月31日聯合發布公告,宣布對有關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取消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據了解,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涉及《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和《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以及比照執行《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其他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調整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進口設備,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在原規定范圍內繼續免征關稅。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抵扣購入進口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即由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改為對進口設備所計征增值稅稅額進行抵扣,對原來不能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設備也可以實行抵扣。這一調整在不增加企業總體稅負的基礎上,將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從政策層面上升為國家法規的制度性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稅制。
考慮到一些行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此次政策調整設定了過渡期。對2008年11月10日以前獲得《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項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報進口的,一律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