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4月12日國務院國資委消息,為進一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能減排社會責任,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國資委日前頒布了《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在節能減排和轉變發展方式中進一步發揮表率作用。
《暫行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節能減排工作基本要求,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與報告制度,節能減排考核,節能減排獎懲和附則,著重從四個方面加大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確把握定位。《暫行辦法》規定,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實行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和出資人聯系制度,強調中央企業應依法接受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主要督促指導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好國家節能減排方針政策。
二是實行節能減排分類管理。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是一個復雜、多層次的體系。《暫行辦法》依據中央企業實際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處行業,將中央企業分為重點類、關注類和一般類,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是規范節能減排管理制度。《暫行辦法》不僅著眼于解決當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著眼于節能減排長效機制建設。
四是完善節能減排考核獎懲制度。《暫行辦法》將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于節能減排數據嚴重不實,弄虛作假的,發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環境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發生節能減排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據了解,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實行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重點類企業、關注類企業和一般類企業。其中,重點類企業是指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機械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企業,即年耗能超過200萬噸標準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過50000噸或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超過5000噸。
中央企業在國家節能減排工作中占據十分重要的位置。據統計,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的千家企業中,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197家,“十一五”期間承諾節能2000多萬噸標煤,占千家企業節能總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全國節能減排目標是否能如期實現。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資委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做好節能排減工作,發揮中央企業在全社會節能減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僅是中央企業實現科學發展,提高競爭力的需要,同時也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