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我國價格壟斷主要呈現三種形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
從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來看,目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調查和查處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是有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
二是有的行業內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三是個別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不公平高價、價格歧視或拒絕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許昆林說,價格壟斷案件來源既有舉報,也有新聞媒體的報道;舉報者有消費者、經營者,還有律師和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調查的案件涉及水泥、圖書、造紙、保險、快遞服務、日化等多個行業。
反壟斷法頒布后,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