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個全國性股權投資企業管理規則出臺
《通知》規范了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在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方面,《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合理分散投資,其資金不得用于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投資關聯企業的,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回避制度;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托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并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除需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應及時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
在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股權投資企業除兩種情形外,均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后的1個月內,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