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方案
天津市工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天津市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方案》
亮點一:推行許可經營項目籌建登記
根據《方案》,對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申請人在取得前置審批文件、證件前,可以憑承諾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范圍為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取得項目籌建營業執照的,在取得前置審批文件、證件且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不得開展籌建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項目籌建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可以從事一般經營項目。
亮點二: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制,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再限制公司設立(增資)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對實繳登記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股東(發起人)對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均自行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發起人)對注冊資本繳納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發起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發起人)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付注冊資本的,應依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亮點三:創新經營范圍核準方式
登記機關依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門類或者大類登記經營范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在括號內統一加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經營的項目不得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登記機關也可依申請將具體經營項目記載于營業執照。
亮點四: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允許“一照多址”。企業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可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允許“一址多照”。允許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辦公區登記為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同時,試行商務秘書企業登記,積極引導商務秘書企業為小微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
亮點五:創新審查形式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亮點六:“年檢”改為“年報”
將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制度不作為監督檢查手段。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市場主體將其登記事項、備案事項、出資人繳納出資情況、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報送登記機關。
市場主體應對其所提交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對年度報告情況及相關信息予以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市場主體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登記機關按《市場主體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其納入市場主體異常名錄。
亮點七:實行市場主體異常名錄制度
工商部門設置市場主體異常名錄,采用電子信息方式,對未按《市場主體年度報告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通過登記或備案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進行記載,通過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并予以信用規制和規范。
對符合載入異常名錄情形的市場主體,應當在載入前通過信息平臺發布擬載入異常名錄公告,告知當事人載入理由、依據及相關權利。擬載入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于被公告之日起30日內消除載入情形的,不載入異常名錄;超過30日未消除載入情形的,工商部門對其作出載入決定并進行公示。市場主體被載入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消除載入情形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被載入異常名錄滿三年的,永久載入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擬載入及被載入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應先行消除載入情形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被永久載入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應列入黑名單,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備案和提交年度報告手續;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載入異常名錄或者永久載入異常名錄錯誤的,工商部門經核實后,應當撤銷載入決定,將市場主體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亮點八:市場主體登記信息電子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