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企業占荒山林地等不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月14日對外發布消息,對已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兩部門在日前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這一消息。
兩部門表示,此次調整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1989年發布的《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兩部門表示,這一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