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此外,抽檢所需樣品,也應按經營者進貨價格購買,但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可由經營者無償提供。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應退還經營者。
在抽檢工作程序上,辦法明確規定,工商部門應嚴格按計劃實施抽檢,不得隨意抽檢。抽檢的商品品種主要是消費者、有關組織、大眾傳媒反映的以及行政執法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影響國計民生的,以及上級部門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則上不組織對同一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檢,但有針對性的跟蹤抽檢除外。實施抽檢的工商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抽檢的經營者出示行政執法證和抽檢通知書。
實施抽檢的工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抽樣的經營者。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并責令被抽檢的經營者限期改正。被抽樣的經營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結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工商部門承擔。復檢結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在抽檢結果處理方面,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對經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工商部門發現并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