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企業四種情形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在國家工商總局
根據工商總局制定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這四種情形是:
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是未依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
三是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他同時介紹,為使企業信用能夠得到修復,辦法規定了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馬夫說,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紤]到列入“黑名單”對企業的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