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出臺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精神,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在廣泛征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
《辦法》共五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準、規范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特點有:一是確立“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辦法》規定對我企業在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投資實行核準管理,其余均實行備案。
二是縮小核準范圍、縮短核準時限。《辦法》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實行核準的規定,并將核準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
三是明確備案要求和程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四是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的備案工作,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規范。《辦法》在明確政府將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