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根據我國今年1月出臺的政策,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以11%的稅率退還增值稅。此份試行辦法,對離境退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促進政策落實。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退稅商店采用備案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并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的企業經省級國稅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稅務機關發現退稅商店有不符合退稅商店條件或違反規定的情形,有權終止其備案。
辦法明確,辦理離境退稅依托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并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為連接各環節的關鍵憑證。辦理過程主要包括4個環節: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并取得《離境退稅申請單》;
——境外旅客離境時向海關報驗,海關在《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確認;
——境外旅客向退稅代理機構或稅務機關設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機構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