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許可審批”退出歷史舞臺
“‘非行政許可審批’這個歷史概念,今天就徹底終結了!”在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鄭重宣告。
本屆政府成立以來,簡政放權、削減行政審批數量一直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截至目前,中央政府已取消下放了800多項行政審批等事項,有效釋放了市場活力,提升了政府效能。然而,在社會公眾為行政審批改革叫好的同時,卻往往容易忽視“非行政許可審批”這個“偏門”。
什么是非行政許可審批?簡而言之,就是行政機關或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2004年,我國正式頒布施行行政許可法。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少行政審批過不了行政許可法的‘關’,但當時的行政機關又的確需要這些控制手段。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創造了一個非許可審批的概念,給這類管制行為一個留存的空間。”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說。
結果,這個小小的“偏門”卻成了不受法律約束的飛地。馳名商標需要審批、節目主持人資格需要審批、舉辦賽事需要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最初只是過渡,但已經背離了設想的初衷,成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堡壘’。”楊小軍表示。
對于“非行政許可審批”,國務院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進行了清理。從2013年3月至2014底,國務院先后分7批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進行清理,共取消了20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2014年4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決定通過一年時間對各部門現有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今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剩余24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處理意見,全面清理任務基本完成。
“這45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按四種方式予以清理。”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聞發言人李章澤說。一是取消了258項,這些事項都涉及社會公眾,多數具有許可性質,取消后將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動力。這些事項今后各部門不再實施審批,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二是新設行政許可20項,對于確有工作需要且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條件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新設行政許可程序;三是調整為政府內部管理事項84項,這些事項的審批對象都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審批結果不涉及社會公眾,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今后要加強規范管理;四是調整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91項,這些權力將在研究制定國務院部門權力清單的過程中進一步清理和規范。“今后,任何部門或單位都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之外,設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審批事項。”李章澤表示。
按照國務院的清理方案,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王敬波表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是政府內部的管理方式。國務院要求,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