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旨在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進程,保障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交易各方利益。《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須在獲得國家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由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持相關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不良資產對外轉讓備案登記、收益匯出核準和注銷備案等手續。
據悉,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可(購匯)匯出不良資產再出售、再轉讓的收益或經營的收益。(購匯)匯出收益,應到資產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分局辦理核準手續。按照我國有關稅收法規需納稅的,應提供相關的完稅憑證或者證明。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理出售或轉讓的資產備案時,備案資產涉及股權的,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按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股權驗資詢證手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擁有的不良資產作價出資組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遵守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分局辦理相關手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時,須切實保護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擔保人的利益,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擔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記。
《通知》強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機構或個人出售、轉讓不良資產的,向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轉讓不良資產的,以及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參照老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