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貿法》于2004年4月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1994年的外貿法相比,新《外貿法》中有6大變化值得關注:允許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取消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實行備案登記;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管理;加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違法行為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4年7月1日開始,登記制取代審批制,外貿經營權放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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