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近日發布第12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 2005年 6月 1日正式實施。
據介紹,新《規定》有以下幾方面的調整:
一是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取消年審制度,實行換證制。新規定實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三年、報關企業兩年換證辦法,由集中辦理調整為日常辦理,企業按注冊日期順延兩或三年換證,簡化了手續;
二是對專業報關企業取消限制,實行行政許可,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境內法人均可辦理報關注冊,從事代理報關業務;
三是對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開展報關業務也實行行政許可管理,取消對其開展報關業務自行承攬、承運貨物的限制;
四是對報關單位的責任、義務予以明確,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同時,海關總署1992年9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36號)、1994年10月24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0號)、1995年7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2號)、《海關總署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報關注冊登記事項的公告》(〔2004〕25號)、《海關總署關于辦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事項的公告》(〔2004〕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