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今天起施行。據悉,新辦法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1994年以來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管理規定的變化,適應新《外貿法》的實施,對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認定、申報、受理、審核、審批、日常管理和違章處理等環節和內容進行的重新梳理和規范。
據國稅局有關人士解讀新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與1994年制定實施的舊辦法相比,有幾點重要修改:
首次提出“出口商”的概念。與原辦法的“出口企業”相比,新辦法擴大了出口退(免)稅申請人的范圍,明確符合規定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其中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出口退稅“登記”的做法改為“認定”。新辦法將原來要求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的做法改為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明確規定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放寬了停止出口退稅權的審批權限。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審批權限由原來的國家稅務總局改為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