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頒布2005年第十三號令,決定為加快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穩定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從7月20日起施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
《辦法》稱,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外貿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應在出口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商務部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按照中國海關10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據;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前的12個月;出口實績金額原則上按出口產品的增值率相應計算,一般貿易按出口額的100%計算,加工貿易暫按出口額的100%計算;對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按照實際經營者(按海關企業代碼)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計入到各經營者名下;對于同一經營者在某類商品出口報關時采用多個中國海關企業代碼(企業名稱必須相同)的情況,該經營者經向商務部申請并備案后,可合并計算;未申請合并的則按各海關企業代碼下的實績計算。
對管理期限超過一年的商品,商務部將從第二年開始每年安排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的5%用于支持未獲得申請量的新加入經營者。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有效期內如無法全部使用的,應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60天將剩余數量上交商務部。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申請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應扣減其數量。
出口樣品的,對于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的可免領出口許可證;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范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實施前已實行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的,自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日起,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再作為海關通關驗放憑證。
據悉,對于將原產于中國的商品避開本辦法的規定,經第三國或者地區轉口至《管理商品目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經營者,一經查實,商務部將予以公告,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年內禁止從事所有與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產品相關的出口經營活動。通過外發加工方式(OPA)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