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商務部出臺《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范(暫行)》(簡稱《規范》),旨在實現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的標準化、制度化和科學化。《規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規范》規定,經營者在出口《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貨物前,應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申請辦理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包括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申請,將在自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獲簽發。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網上申請,將在自網上申報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獲簽發;書面申請將在3個工作日內獲簽發。對同時申請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產地證和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
《規范》在附則中重申,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件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