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二、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本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