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也納入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日前,國稅總局網站公布了這個由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下發的通知。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政策調整是依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而下發的通知,對原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按照修改后的內容,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大城市由0.5元~10元提高到1.5元~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8元提高到1.2元~24元;小城市由0.3元~6元提高到0.9元~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由0.2元~4元提高到0.6元~12元。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按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盡快提出切實可行的稅額幅度調整方案上報省級政府。“原則上應該在2006年的執行標準基礎上提高2倍,也不排除個別地區調整力度更大一些的可能。”上述負責人表示。
據這位負責人解釋,這是因為有些地區多年來并未調整過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對于這些地區,調整幅度就會更大一些。“但是原則是稅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并且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稅額幅度不會相差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