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調整后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政策。根據新政策,外資企業可享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6月19日指出,根據調整后的稅收政策,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可以享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流轉稅方面,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其中,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區、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在所得稅方面,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照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稅前據實扣除,并加計100%扣除的辦法。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時,對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指出,為了給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調整后的政策適用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包括民營、外資企業在內,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其中,外資企業從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