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此次調整是為了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中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于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