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稅總局調整了外商投資通信行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這表明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最后一年,我國將利用稅收政策引導外資進入電信運營業。
國稅總局發文規定,從事通信業務的外資企業,自2006年起,將其綜合通信鐵塔、存放通信光纜設備的管道、存放通信基站設施的簡易房屋等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放寬為10年。通信企業2G通信設備和支撐網計算機系統設備的折舊年限由原來的7年放寬至5年,調整后的折舊方法將按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在剩余年度內以直線法計提折舊。
國稅總局同時規定,實行績效考核與人工成本掛鉤管理模式的通信企業在每個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對員工成本可暫按企業制定的計劃數列支。如果企業有客戶積分活動,客戶領取的獎品也可以在成本中扣除。
商務部研究院專家張威表示,這一調整可以體現國家政策的產業導向,希望能通過外資企業的進入,帶來先進的技術。
有分析人士預測,我國履行WTO承諾開放電信市場以來,國外運營商目前尚持觀望態度,并沒有實質的投資動作,而這一優惠政策的出臺可能會給國外運營商在華深度投資帶來一定的促進作用。
此外,規定出臺當日,國稅總局還將其抄送中網通、中移動和中聯通。